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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13號原 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被 告 程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種坤被 告 宥程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婉君被 告 連清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壹萬叁仟貳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