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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44號原 告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琪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