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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92號再審原告 陳泓銘再審被告 台灣田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怡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1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 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 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