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73號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笠欽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