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59號抗 告 人 蔡乾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37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依上列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