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62號原 告 劉美香被 告 葉峻瑋(原名葉才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伍仟零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