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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0號原 告 林宏興被 告 禮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