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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4號原 告 蔡乾和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日期: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