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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774 號民事裁定

v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4號抗 告 人 蔡乾和即 原 告相 對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相 對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相 對 人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5 年12月2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日期: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