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79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新北市板橋區重慶國小、新北市政府間請求保護占有事件,對本院105 年11月4 日85年度簡上字第239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