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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56號原 告 蔡乾和 應受送達處所:

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男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4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裁判日期: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