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76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告 賴智慧
賴聖元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1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