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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78號原 告 謝偉杰即謝偉杰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謝昀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海山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1,0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8,41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監造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