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82號原 告 何碧泉法定代理人 何俊武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被 告 陳鳳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