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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92號原 告 徐曉萱被 告 祭祀公業永熾昌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睿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伍佰元,尚不足捌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