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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補字第3253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被 告 吳文景

黃雅蘭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已繳調解費壹仟元,應補繳裁判費捌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日期: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