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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6號聲 請 人 黃沛呈相 對 人 元映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0 元,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