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00號原 告 林誠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吳仁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庭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293萬37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萬2638元,原告除已繳納調解聲請費4000元外,尚不足121萬8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