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侯葉玉娟被 告 葉得偉
葉建志葉得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