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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05號原 告 廖王(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清根(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王文義(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王金樹(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王金成(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王金(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王金榜(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王門(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王鴻瑋(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廖金針(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王阿月(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廖金鳳(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王寶秀(債務人王連添之繼承人)被 告 詹金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26,000元【計算式:(29,476+7,013 )平方公尺×1/3 ×2,000元/ 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10

5 年度公告現值)=24,3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

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日期: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