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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06號抗 告 人 蔡乾和相 對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相 對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相 對 人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4006號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日期:201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