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01號原 告 李偈原 告 郭文浩以上原告與被告郭文英、郭李慧梅間因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訴狀請求返還標的(即訴之聲明)第1項僅記載「板橋房產1/2所有權,請郭李慧梅歸還」之語,未確定返還標的物為何,亦未載明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訴狀請求返還標的第2、3、4項金錢給付部分確定請求金額(不得約略金額),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