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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01號原 告 李偈原 告 郭文浩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英、郭李慧梅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敘明請求標的物及請求金額,前經本院105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補正陳明,嗣原告於106年1月10日具狀補述。查本件訴訟關於(一)請求返還○○○區○○路○○巷○○號不動產所有權1/2部分,參酌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情形,其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二)其餘金錢請求部分合計為713萬5000元。共計訴訟金(價)額為1188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