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葉步宏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福明間請求返還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24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14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