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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8號原 告 蔡郁漩被 告 陳永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撤銷本院105年度移調字第10號、105年度訴字第81號調解筆錄,衡以本件最終調解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故酌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