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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林秋娟

卜俊寧卜俊祺卜俊元被 告 洪啓偉

張家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剩餘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給付剩餘款等
裁判日期: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