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林秋娟
卜俊寧卜俊祺卜俊元被 告 洪啓偉
張家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剩餘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