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許松淵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