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王彥文

葉淑美被 告 許偉勛

陳佳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移轉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案由:返還移轉出資額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