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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廖峰松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連雲呈律師黃于庭律師被 告 建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欽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回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給付回饋金
裁判日期: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