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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張宸嘉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被 告 鄭又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利益等
裁判日期: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