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原 告 詹文娟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被 告 澎宏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