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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3號上 訴 人 詹文娟被上訴 人 彭宏偉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13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日期: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