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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31號

105年度救字第87號原 告 朱賓誠被 告 曾大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乙情,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裁判日期:201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