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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 告 楊勝智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賴建宏律師被 告 劉睿龍

李建明陳瓊華陳冠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日期: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