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羅添財
羅李須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律師
白玉蘋律師被 告 羅元駿
羅昱璇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雅惠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