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 告 張錫儒
張季文張曉晴張君豪張吟蔓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藍蘭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奎複 代理 人 李德正律師被 告 蔡雄山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