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 告 端木正被 告 董惠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2 年5 月2 日設立利玖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利玖達公司),被告於103 年12月10日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由原告將其250 萬元出資額轉讓予被告。被告於103 年12月23日變更登記取得利玖達公司250 萬元出資額後,並未給付250 萬元予原告,爰依法請求被告應將利玖達公司250 萬元出資額移轉予原告,並協同辦理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新北市○○區○○街○○巷○ 號,此有起訴狀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8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