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被 告 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洋被 告 梁益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玖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功泰公司)邀被告王志洋
、梁益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總授信額度為新臺幣70
0 萬元或等值外幣。嗣被告功泰公司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填具撥款申請書,向原告借款美金18萬516.93元(分2 筆撥款,各為美金11萬7,336 元及美金6 萬3,180.93元),約定借款利息以6 月LIBOR 加計3.6%後除以0.946 計算,再加計
2.5%,倘有逾期,逾期6 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原告以OA融資方式匯出款項。詎被告功泰公司於104 年10月30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且僅於104 年11月9 日償還部分本金及利息,依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一切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原告催討,被告迄今仍有美金14萬7,051.16元(分別為美金9 萬5,583.25元及美金5 萬1,467.91元)尚未償還,於
105 年2 月17日轉換為新臺幣489 萬9,009 元(分別為新臺幣318 萬4,356 元及新臺幣171 萬4,653 元)。被告依法自應一次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印鑑約定書/授權書、撥款申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授信餘額明細表及放款查詢單、外幣放款餘額明細表、匯出匯款申請書、本金/利息償還明細、匯出匯款賣匯水單等件為證,經核無訛。而查,前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授信約定暨保證書均係由被告功泰公司與原告簽訂,並由被告王志洋、梁益華擔任連帶保證人,且按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且不論本授信已否到期,即喪失其授信債務之期限利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融資已到期或雖未到期,但經貴行通知還款後,立約人未能立即償還本息時,願按貴行規定,繳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遲延利息依應付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新臺幣以原墊款利率計收;外幣以原墊款利率加2.5%計收,並自遲延之日起6 月內,另按約定利率之10% 計付違約金,其超逾6 個月以上部分,則按前項利率之20% 計付違約金;利率:本筆依(6M LIBOR+3 .6%)/0.946計收,為前開授信約定書第7 條第1 項第5 款、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11條、撥款申請書所約定,而被告功泰公司係於104 年10月30日因存款不足通報拒絕往來,亦有上揭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在卷可佐,則本件借款依授信約定書之前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功泰公司應付全部清償之責,然其迄今仍未清償,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屬有據。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附表:
┌───┬──────┬────────┬────┬─────────────────┐│編 號 │ 請求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年息) │ │├───┼──────┼────────┼────┼─────────────────┤│ 1 │3,184,356元 │自104 年11月9 日│ 6.6% │自104 年12月10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起至清償日止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 2 │1,714,653元 │自104 年11月9 日│ 6.6% │自104 年12月10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起至清償日止 │ │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請求金額合計:4,899,0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