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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85 號民事裁定

5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上 訴 人 鄭文賢

鄭孃煌被 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5 年9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