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 告 陳榮美被 告 林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