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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玉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禮倫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