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 告 張黃娥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84萬8,650元(371.37平方公尺(面積)*14萬5,000(公告現值)=5,384萬8,650元;詳本院卷第49頁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5,880元,原告僅繳納5,620元,尚不足48萬2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