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駱長樺被 上訴 人 林詩強
曾國旃陳連勝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強等人間因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