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許美華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周文乾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7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14,0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