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 告 王柏閔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被 告 福德爺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墩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並請被告就抗辯基地租賃關係存在事實,再行提出其他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