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新豐以上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益贈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108號履行切結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0000000+4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