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 告 游清富被 告 祭祀公業台北縣法人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炎川
參 加 人 游易霖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162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有原告於
107 年8 月7 日具狀陳報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42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查核屬實。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