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7號原 告 岱怡物業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岳峰被 告 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家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