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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7號上 訴 人 岱怡物業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岳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家訓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177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