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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即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旭生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榮華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36 號給付買賣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以上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股款
裁判日期:2016-05-27